【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冮XX与吕XX、刘XX、刘XX等人合谋在某市某区开设某电玩城,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开设赌场。具体分工为:冮XX与吕XX共同出资购买游戏机及后台上分充值、退分系统;刘XX负责租用场地、电玩城的日常管理及与后台公司进行结算;刘XX负责日常管理及账目管理。该电玩城设置了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15台,玩家通过扫描二维码充值买分,赢取积分后可在后台系统链接的商城内兑换礼品并变现。该赌场持续经营至2021年3月15日,获利229万余元。案发后,刘XX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刘莹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刘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未实际出资且非实际经营者,是否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原审法院认定刘XX出资租用场地及参与利润分成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第三,本案犯罪行为持续至2021年3月15日,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日期,一审适用新法是否适当;第四,原判罚金刑是否过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主从犯认定,冮XX、吕XX出资经营,作用较大,刘XX等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关于法律适用,虽本案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日期,但考虑到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对各上诉人均酌情从轻处罚。刘XX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