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经贸公司,委托赵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一:某煤矿主体,被告二:何XX,二被告共同委托一名法律工作者代理。 原告与二被告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被告拖欠大额货款未清偿,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庭前调解工作。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赵静律师梳理买卖交易凭证,核算货款本金、利息金额。在法院主持的庭前调解程序中,与对方代理人开展协商谈判,兼顾债权实现风险,确定分期还款方案,同时约定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追加何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调解要点
经法院确认,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约定分期支付总款项,一旦任意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计收逾期利息,同时由个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注:调解书系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无裁判说理法条。
调解协议内容
- 被告煤矿主体向原告给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102XXXX0000 元,分多期履行还款义务;
-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任意一期,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年利率 14.8% 计收逾期利息;
- 何XX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3131 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