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宁市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吕XX,辩护人赵静律师。
吕X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通讯帮助,涉案金额 47679.21 元,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被告人属于累犯,但系从犯,到案后坦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同时公安机关扣押多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属于案外人财物。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赵静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时针对扣押财物发表意见,请求将案外人所有的手机予以发还。法庭组织举证质证,综合累犯、从犯、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各项情节进行量刑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协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案外人合法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2. 作案工具手机、电话卡予以没收;案外人所有手机予以发还,责令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 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