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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从犯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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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静律师 在线
北京市中伦文德(昆...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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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静律师作为仲某某的辩护人,梳理案件事实,锁定当事人从犯、犯罪未遂、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庭审中提出从轻处罚并请求酌情减轻罚金的辩护意见。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当事人最终获缓刑处理,避免实际羁押,切实维护当事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昆明市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刘XX,辩护人丁XX、母某某律师; 被告人:仲XX,辩护人赵静律师; 被告人:太XX,辩护人赵XX律师。

刘XX雇佣仲XX、太XX销售假冒品牌鞋类商品。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货值 213000 元,已销售金额 36451 元。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属于共同犯罪,刘XX系主犯,仲XX、太XX系从犯,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赵静律师作为仲XX的辩护人参与庭审,结合当事人属于从犯、犯罪未遂、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当事人从轻处理,并恳请酌情减轻罚金。法庭对全案证据开展举证、质证,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犯罪形态、悔罪表现进行量刑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刘XX为主犯,仲XX、太XX为从犯;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刘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4 万元; 2. 仲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3. 太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4.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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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48层4801号
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专业基础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在细微的案卷变化中找到辩护空间,始终认真地对待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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