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昆明市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刘XX,辩护人丁XX、母某某律师; 被告人:仲XX,辩护人赵静律师; 被告人:太XX,辩护人赵XX律师。
刘XX雇佣仲XX、太XX销售假冒品牌鞋类商品。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货值 213000 元,已销售金额 36451 元。公诉机关指控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属于共同犯罪,刘XX系主犯,仲XX、太XX系从犯,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赵静律师作为仲XX的辩护人参与庭审,结合当事人属于从犯、犯罪未遂、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当事人从轻处理,并恳请酌情减轻罚金。法庭对全案证据开展举证、质证,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犯罪形态、悔罪表现进行量刑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刘XX为主犯,仲XX、太XX为从犯;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内容
1. 刘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4 万元; 2. 仲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 3. 太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3 万元; 4.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