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委托赵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某经贸公司; 第三人:某经贸公司,委托本公司员工代理。 原告为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到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为清偿部分债务合计 XXX.86 元。原告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后向被告追偿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代偿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赵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调取另案民事调解书、银行流水、担保结算确认单、工商变更材料等证据,完整举证证明担保关系、代偿事实以及结算金额。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代偿义务之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代偿金额以双方最终结算确认的金额为准,资金占用费自结算确认次日起计算;保全费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内容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 XXX.86 元,并按年利率 3.65% 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的资金占用费;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