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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款诉讼,击破对方款项性质抗辩,全额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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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静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固定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充分举证,有力反驳被告对借款主体、款项用途的抗辩。因被告未能举证支撑其主张,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支持百万本金及按月1%计算的利息,维护了原告企业的债权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贸易公司,委托赵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XX,委托一名律师代理。 被告因缴纳股本金需要向原告借款 XXX 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1% 及还款期限,原告完成转账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抗辩案涉款项不属于个人借款,系其他主体经营所用,双方存在账目未结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赵静律师整理借条、银行转账回单等核心证据,围绕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完成举证,反驳被告关于款项性质的抗辩意见。被告虽到庭应诉,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出具借条,原告完成款项交付,借贷合同合法生效,被告应当依约还本付息。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保全费因无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内容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并以 XXX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的利息;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0 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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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同德广场A6地块办公楼48层4801号
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刑事控告领域。专业基础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在细微的案卷变化中找到辩护空间,始终认真地对待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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