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贸易公司,委托赵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张XX,委托一名律师代理。 被告因缴纳股本金需要向原告借款 XXX 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1% 及还款期限,原告完成转账交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抗辩案涉款项不属于个人借款,系其他主体经营所用,双方存在账目未结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赵静律师整理借条、银行转账回单等核心证据,围绕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完成举证,反驳被告关于款项性质的抗辩意见。被告虽到庭应诉,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出具借条,原告完成款项交付,借贷合同合法生效,被告应当依约还本付息。被告抗辩案涉款项并非个人借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保全费因无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内容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并以 XXX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支付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的利息;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900 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