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委托赵静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蔡XX。 被告向原告借款,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结算出具 80000 元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报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00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相关费用。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赵静律师收集欠条、报警案件三联单等证据,梳理借款、结算及催款事实。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可以确认尚欠借款本金,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经传唤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还款付息责任;无证据证实公告费实际发生,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内容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00 元,并以 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00 元,由被告承担。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