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9月,原告李XX通过某科技公司旗下的短视频平台与主播刘XX及其运营人员刘XX取得联系并达成合作。双方约定,由刘XX利用其主播身份在平台上为李XX销售货物,佣金为10万元,保证金为5万元,并明确约定保证金于直播结束后15日,若无售后问题则全额退还。随后,李XX依约将佣金及保证金汇入刘XX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28日,双方开展第二次合作,李XX再次汇入佣金5万元,并继续以之前的5万元作为保证金。2020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然而,刘XX迟迟未退还5万元保证金。李XX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旗下主播负有管理义务,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刘XX、刘XX退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刘XX拒绝退还保证金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二,刘XX与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还保证金及连带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刘XX承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收到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但抗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若李XX存在技术或售后问题则不退还保证金。刘XX主张因李XX提供的网络链接和货物售后未处理好,保证金已全部用于售后支出。为此,刘XX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其仅为平台提供者,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亦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刘XX的抗辩,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确定保证金是否实际用于售后、具体售后对象及花销金额,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支持李XX要求刘XX退还5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关于刘XX,其作为主播运营协助处理直播事务,系代表刘XX接收款项,故要求其退还保证金于法无据。关于某科技公司,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未收取保证金,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因退还保证金已弥补李XX的损失,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李XX保证金5万元;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刘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