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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杨XX健康权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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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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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与诉求规划上,刘律师全面梳理了医疗记录与伤残鉴定意见,促成双方对九级伤残达成一致,夯实了索赔基础。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面对保险公司关于免赔额及理赔范围的抗辩,刘律师精准界定公众责任险的赔付边界,据理力争将伤残赔偿金等核心项目纳入理赔范围。最后,刘律师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调整诉讼主体诉求,免除浴池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直接锁定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最大化维护了老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9日,原告杨XX在某浴池洗澡期间,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导致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出院后医嘱建议继续用药并扶助行器活动。该浴池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XX。刘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调解失败后,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审理中,原告书面表示不要求某浴池和刘XX承担赔偿责任,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是某保险公司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老年人,对浴室滑倒风险应有预见能力,自身存在过错;同时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且医疗限额为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浴池摔伤,其自身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防范义务,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原告自担20%责任,被告方承担80%责任。因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某浴池及刘XX承担责任,故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9万余元、护理费1000余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伤残赔偿金5.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9.4万余元。因误工费、营养费证据不足或未获医嘱支持,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800元,扣除免赔额后合计5.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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