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9日,原告杨XX在某浴池洗澡期间,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导致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在某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出院后医嘱建议继续用药并扶助行器活动。该浴池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XX。刘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调解失败后,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审理中,原告书面表示不要求某浴池和刘XX承担赔偿责任,且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是某保险公司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以及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老年人,对浴室滑倒风险应有预见能力,自身存在过错;同时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且医疗限额为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浴池摔伤,其自身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防范义务,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原告自担20%责任,被告方承担80%责任。因原告自愿放弃要求某浴池及刘XX承担责任,故不足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2.9万余元、护理费1000余元、伙食补助费400元、伤残赔偿金5.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0元,共计9.4万余元。因误工费、营养费证据不足或未获医嘱支持,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800元,扣除免赔额后合计5.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