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19日22时30分许,薛X驾驶某AXXXXX车辆沿某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某号路段时,撞上前方李X停放的某B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某CXXX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薛X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薛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经查,薛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为10.5万余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车辆理赔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孙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刘莹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证据,明确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8.8万余元及评估费六千余元,共计9.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以及评估费用的承担主体。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虽在其处投保,但经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结论仅为预估价格。被告要求对车辆顶棚进行复勘并回收残值,同时明确不同意赔付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费用,并主张由被告支付的评估费应要求原告共同承担。针对被告的抗辩,刘莹律师指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对于损失金额,应以合法有效的评估结论为准;对于评估费,原告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被告理XX承担。双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质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根据被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价值评估,该评估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评估结论予以采信,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7.5万余元。同时,基于法院已委托评估的情况,原告主张的自行评估费便不存在必要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孙X车辆损失7.5万余元;如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一千七百余元,原告孙X负担四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