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白X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白X甲。1999年左右,双方在自家屯河西XX栽植90棵杨树,林地占地0.9亩。2012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白X甲由金X抚养;除房屋外的共同财产均归白X甲所有;个人外债八千余元由金X偿还,某银行贷款1.7万元由白X偿还;房屋归金X,土地归白X甲使用。离婚后,白X持有该林地的林权证。金X发现白X私下售卖部分树木,遂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白X履行离婚协议,返还林权证并变更至白X甲名下,同时返还卖树款一千五百元。白X辩称离婚协议未明确包含争议林地树木,拒绝履行。第三人白X甲表示同意按协议接受树木及林权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刘莹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代理工作:首先,针对白X“协议未写明争议树木”的抗辩,刘莹律师指出,离婚协议已明确将除房屋外的共同财产全部赠与女儿,争议林地内的杨树系婚姻存续期间栽植,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X未能提供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证据,故该树木必然包含在赠与范围内。其次,关于一千五百元卖树款,刘莹律师虽提交了通话录音,但法院认为证据证明力不足且被告否认,故未予支持。最后,关于林权证变更至白X甲名下的诉求,刘莹律师向法庭说明,林权证的行政变更登记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依法对该项诉求予以驳回,但判令白X将林权证交付白X甲保管和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争议林地内的杨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X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金X与白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争议林地内现存的32棵杨树归第三人白X甲所有;三、白X将该林地的林权证交付白X甲保管、使用;四、驳回金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由白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