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阜新刘莹律师代理敖XX诈骗案辩护获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刘莹律师 在线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莹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敖某甲的辩护人。面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指控,刘莹律师仔细阅卷,精准剖析款项性质,提出部分款项属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展现了严谨的专业判断。同时,刘莹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主动投案,夯实自首情节,并在庭审中围绕初犯、认罪态度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进行充分论证。最终促使法院采纳自首及初犯的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为被告人争取到合理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敖XX虚构自己系某县副镇长及认识市领导等身份,以能帮助被害人张XX免考办理特岗教师、帮助齐XX等人承揽修路工程、在某小区低价购买房屋及车位、为高某甲的养殖场拉工业用电及办理转学等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事后,敖XX虽退还部分款项,但共计骗取钱款达77.8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及婚恋消费。2020年10月20日,敖XX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敖XX向张XX所涉款项系约定高额利息的借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同时主张敖XX系初犯,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借款不计入诈骗数额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敖XX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事后出具欠条不影响诈骗罪认定,故不予采纳。因敖XX未退赃且未缴纳罚金,法院不予认定其自愿认罚。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敖XX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0万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莹律师
刘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莹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刘莹律师
12109202****9253 执业认证
  • 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文化路26—20B号楼—3门,刘莹律师电话:18341850801 (微信同号)
刘莹律师是辽宁赤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着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法律尊严,每一次的委托都会深挖案件细节,细节决定成败。(执...
  • 183 4185 0801
  • 1834185080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