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敖XX虚构自己系某县副镇长及认识市领导等身份,以能帮助被害人张XX免考办理特岗教师、帮助齐XX等人承揽修路工程、在某小区低价购买房屋及车位、为高某甲的养殖场拉工业用电及办理转学等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事后,敖XX虽退还部分款项,但共计骗取钱款达77.8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个人挥霍及婚恋消费。2020年10月20日,敖XX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某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诈骗数额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辩护人提出,敖XX向张XX所涉款项系约定高额利息的借款,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同时主张敖XX系初犯,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借款不计入诈骗数额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敖XX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事后出具欠条不影响诈骗罪认定,故不予采纳。因敖XX未退赃且未缴纳罚金,法院不予认定其自愿认罚。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敖XX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