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蔡X与被告康X达成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使用自有车辆为被告运输沙子,起运地点为某镇某村,目的地为某镇某粮库,双方约定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0元。原告依约完成运输义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沙子运费12万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康X向原告蔡X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上述欠款事实。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运费,但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蔡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运费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康X是否应当向原告蔡X全额支付拖欠的12万元运输费用。
庭审中,被告康X对欠款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两项抗辩理由:其一,被告主张其已经使用5车沙子抵顶了部分欠款;其二,被告主张其所有的还款事宜均是案外人张XX进行结算的,认为本案应当由张XX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针对被告的抗辩,刘莹律师指出,原告提供的欠条及电话录音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12万元运费的事实。被告主张的沙子抵顶及与案外人结算等情形,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被告康X拖欠原告蔡X沙子运输费1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予以偿还。对于被告辩称已用沙子抵顶部分运费以及应与案外人张XX结算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康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X沙子运输费1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康X负担。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