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公司存在借款纠纷。赵XX原为某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某公司要求还款,并在另案中经法院判决,赵XX因抽逃注册资金,在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发现赵XX在诉讼及判决期间,将其持有的某天然气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子赵XX,并与朱X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房屋卖给赵XX,还将加油站转让给朱某己,朱XX将股权转让给徐XX。某小额贷款公司认为上述转让行为系逃避债务,遂起诉请求确认上述股权转让、房屋买卖及加油站转让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某小额贷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其诉讼请求是否明确,以及涉案财产转让行为是否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赵XX转让财产系在抽逃资金后及诉讼期间进行,旨在逃避债务,与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赵XX一方则抗辩称,涉案转让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承担责任时间之前,且部分财产并非赵XX个人财产,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又要求撤销合同,诉讼请求不明确。此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赵XX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而涉案转让和买卖行为均发生在此时间之前,其请求事项与某小额贷款公司无利害关系。虽然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妥,但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纠正了一审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的错误,裁定退还某小额贷款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