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19日10时55分许,被告杨X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沿团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市某县某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刘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XX车辆损坏及入院治疗189天的后果。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刘XX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2万余元,伤情经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XX委托高XX、刘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XX及某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某保险公司法库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9.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被告杨XX辩称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两家保险公司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诉请上,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项目的金额及是否应予支持提出异议。刘莹律师通过组织医疗费收据、病志、工资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刘XX各项损失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承担全部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法院支持了刘XX的医疗费5.2万余元、误工费2.4万余元、护理费2.9万余元、伤残赔偿金5.9万余元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支持3000元;二次手术费因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另行处理。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法库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2.1万余元;某保险公司阜新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3万余元;杨XX赔偿鉴定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杨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