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被告郭XX向原告翟X借用两张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分别为某银行银联卡和某银行银联卡。2021年8月19日,郭XX将借用的两张信用卡返还给翟X。经核算,返还时涉案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6.8万余元,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3.1万余元。在郭XX借用信用卡期间,翟X也曾使用该两张卡,实际使用资金最多四千余元。因郭XX未偿还透支款项,翟X遂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郭XX归还借款9.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六千余元,共计9.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性质,即涉案款项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原告翟X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郭XX应当偿还透支的本金及相关费用。被告郭XX则抗辩称,原告信用卡资金实际用于双方合伙做生意投资,现因合伙生意亏损,故其不同意偿还原告要求其偿还的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因此,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翟X将以自己名义开办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借给被告郭XX使用,被告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应视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在偿还额度上,法院依法扣除了原告实际使用的四千余元,确认偿还额度为9.5万余元。针对被告主张的合伙关系,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因生意亏损拒绝还款的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翟X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9.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六十余元,被告负担一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