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X将位于某市某县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王XX使用,租期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为3.5万元,需一次性支付。合同明确约定,若第二年继续承租,则租金调整为4万元,且需提前2个月支付给原告。至2021年12月30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被告王XX既未与原告协商续租事宜,也未从租赁房屋中迁出,继续占用该房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李XX委托刘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迁出租赁房屋,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每月三千余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实际迁出之日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法律性质及租金支付标准。庭审过程中,被告王XX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无异议,承认房屋确由其使用,且自2022年1月起未给付租金。被告辩称,若原告同意继续将房屋出租,其愿意支付租金并分期给付;若原告不同意继续出租,其需要2个月时间寻找新房屋,并同意支付这几个月的租金。对此,刘莹律师明确指出,双方租赁合同已期满终止,原告已明确不再续租,被告继续占有房屋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立即腾退房屋并全额支付逾期占有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告李XX已明确不再履行合同,但被告王XX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应依法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租金。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XX腾迁返还原告李XX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县的房屋;被告王XX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腾迁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月租金三千余元给付原告李XX租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