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修理车间出租给被告使用,年租金10万元,租期5年,并约定了附属设施的使用与保管义务。2020年7月23日,被告以疫情原因为由提出退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同年8月1日,被告单方退出案涉房屋,并将原告放置在房屋内的附属设施搬走。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搬离并带走附属设施构成严重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返还附属设施或赔偿7万余元,并支付水电费九百余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赔偿。其理由包括: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案涉房屋线路不符合标准且发生两次失火,无法继续使用;被告在租赁期间自建办公楼并装修,原告未予补偿;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已在某派出所见证下清点物品,原告员工张XX明确拒绝退还押金且拒签交接单,被告为防止物品丢失争议才将物品一并搬走。此外,被告主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另查明,2022年2月24日,原告根据清单对附属设施进行清点,确认设施齐全无缺失。本案此前曾作出一审判决,后经上诉,某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法院重审。
【争议焦点】
1. 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应当解除;
2. 被告提前退租及搬走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3. 疫情因素及房屋失火等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
4.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及设施返还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关于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根据相关法律及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同时,考虑到租赁期间因电线线路原因造成两次失火,以及水电费缴纳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情减少被告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服务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从案涉房屋中搬走的附属设施;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四、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房屋租赁押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承担两千元,被告承担一千七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