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4月4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汽车贸易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修理车间出租给某汽车服务公司使用,年租金1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2020年7月23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沟通退租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8月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单方从案涉房屋退出,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将某汽车贸易公司放置在案涉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强行搬走。某汽车贸易公司发现物品丢失后随即报警。经查实,某汽车服务公司确实拉走了属于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附属设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汽车贸易公司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返还附属设施及支付水电费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附属设施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某汽车贸易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汽车服务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
上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其因房屋不符合约定及疫情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且某汽车贸易公司代表与其共同进行了物品清点,应以默示行为推定某汽车贸易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故其提前退租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被上诉人某汽车贸易公司(刘莹律师代理)答辩指出,双方从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某汽车服务公司强行搬走物品,某汽车贸易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以实际行动明确拒绝解除合同。此外,某汽车服务公司所称房屋不符合约定及疫情原因均与事实不符,其提前解约实为在某小区另行租赁房屋继续经营。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3万元违约金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合同履行仅一年期间便提前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客观事实、具体情况以及疫情等影响因素,酌情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某汽车服务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余元由上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