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郝X与被告郝X甲、郝X乙、郝X丙、郝X丁、郝X戊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与五被告母亲离婚多年。此前,原告曾于2018年诉至某县人民法院,经该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五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五十元,按年支付。现原告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维持,且已入住某敬老院生活,每月需向敬老院交纳相关费用。原判决确定的每月二百五十元赡养费已不足以支撑原告当前的日常生活及医疗开销。加之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再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的赡养费增加至一百元,并于每月一日给付当月赡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原判决确定的赡养费标准是否已无法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与医疗需求,五被告是否应当依法增加赡养费的给付数额。原告代理人刘莹律师指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随着原告年龄增长、身体机能下降以及生活环境的改变,其实际生活成本和医疗支出显著增加,原定的赡养费标准确已无法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五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的法定义务。鉴于原告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在敬老院生活,每月需支付相关费用及买药治病,其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郝X甲、郝X乙、郝X丙、郝X丁、郝X戊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郝X赡养费每月一百元,自2022年1月始,每年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全年赡养费;二、五被告共尽赡养义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五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