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3年6月,周XX告知原告吕XX某镇政府有荒山造林工程,让其前往某村找程X戊栽树。吕XX随后带领胡某、吕XX、于X、吕XX、闫X、许X、任X、徐X等多名工人上山植树。施工一个多月后,共计栽种树木7万余棵,双方约定每棵树人工费0.5元。完工后,带工员张XX、王XX为原告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工程量为7万余棵,已付六千五百元,尚欠2.8万余元。此后,吕XX多次向周XX和程X戊催要剩余款项,二被告以工程补贴款未下发为由拖延。
后经了解,某镇政府已按每亩200元的标准发放造林补贴款共计5.6万余元。王XX以在荒山坡地栽树为由分得1.6万余元,程X戊分得3.9万余元。但各被告互相推诿,均拒绝支付剩余人工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吕XX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X、王XX、程X戊、程X丁共同给付植树人工费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四被告在涉案造林工程中的法律地位,以及谁应当对原告承担劳务费的给付义务。
首先,周XX辩称其并非工程承包人,仅是介绍原告去找程X戊,不应承担责任。其次,王XX辩称其未雇佣原告,且与某镇政府签订的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写,其领取的款项已转交程X戊。再次,程X戊与程X丁未出庭答辩。
因此,法院需要查明并认定:原告究竟受雇于谁;周XX、王XX、程X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或合伙关系;王XX、程X戊实际领取政府补贴款的行为是否使其成为适格的付款主体;程X丁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XX在让原告寻找程X戊植树时,并未表明自己是程X戊的委托代理人,且程X戊在另案中否认与周XX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因此,周XX应当对本案承担给付责任。
王XX实际分割了某镇政府给付的植树造林款,存在获取工程利益的行为,故对本案亦应承担给付责任。程X戊实际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理应承担给付责任。而现有证据表明,程X丁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程X丁给付造林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周XX、王XX、程X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吕XX植树造林款2.8万余元;驳回吕XX对程X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余元,由三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