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诉称,其系被告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一直在该村。2023年被告征收土地,按标准原告1.97亩土地应分得补偿款14.7万余元。被告仅分配青苗补偿费,未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经多方协调,相关部门均同意支付,且款项已拨付至被告账户。因原告系已婚妇女,被告告知需经诉讼程序方可支付。故诉请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14.7万余元及利息。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原告常年不在村内居住,系某市某中学教师,工资及社保由财政全额拨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以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X是否具备被告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征地补偿款。
原告提交了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款发放表、征地补偿方案及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成员资格及补偿款被截留的事实。被告则主张原告系财政供养人员,不依赖村集体土地保障。法庭依法调取了原告的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情况,证明原告为某中学教师,工资及社保由某市财政局拨款支付,参保单位为机关事业职工养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本案中,原告李X户籍虽在被告处且未在其他村享受村民待遇,但其现为某中学教师,工资及社保由财政拨付,系财政供养人员,不依赖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为重要保障。因此,不应认定原告享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告主张的征地补偿款发放于新法施行之后,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