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14日,于X驾驶某AXXXXX号小型客车沿某市某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前,遇翟X驾驶某AXXXXX号电动自行车由某小区门口驶出向左转,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翟X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于X未报警且移动车辆破坏现场。交警部门先后委托两家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次某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于X肇事车辆“骑跨道路中心线”。但交警部门仍依据初次鉴定等证据,认定翟X承担次要责任。翟X认为监控录像显示于X违法变道逆行且未减速,对责任认定不服并申请复核,交警部门维持原认定。翟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但需护理及营养。翟X遂诉至某法院,要求于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客观准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应予采信,翟X是否应承担次要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是否合理合法,某保险公司应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及复核结论,故确认于X承担主要责任,翟X承担次要责任。因案涉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于翟X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辅助器具费等合理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复印费等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翟X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驳回翟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