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娈娈律师代理刘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刘娈娈律师 在线
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娈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单方更换收据、企图将本金篡改为“不计息利息”的恶意行为,刘律师准确界定案件焦点,通过组织原收据复印件、新收据及庭审陈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已还本金”的虚假抗辩。在利息主张因新收据受阻时,刘律师及时调整策略,依法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刘X多次向被告某居委会提供借款,被告于2022年7月9日出具金额为10万余元的收据,于2023年1月X日出具金额为31万余元的收据,两张收据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1%。收据出具后,被告迟X未予偿还。2025年1月下旬,被告通知包括刘X在内的出借人交回原收据以更换新收据。被告交付的新收据载明入账日期为2023年5月X日,金额为40万余元,收款事由却变更为“税前借款利息(不计息)”。刘X认为,被告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金篡改为利息并取消计息,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此,刘X委托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辩称,不认可更换前的两张原收据,主张已将本金全部交付,尚欠的仅为新收据上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二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被告抗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转账凭证或收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原收据虽为复印件,但结合被告主动要求更换新收据的行为及新收据载明的金额,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对实际出借本金、利息约定以及被告单方变更收据性质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交的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且被告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被告已归还全部本金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关于本金数额,因原告提交的原收据系复印件,法院根据被告出具的2023年5月30日新收据载明的数额,确认原告实际出借款项为40万余元。因新收据明确载明“不计息”,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但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居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借款40万余元;被告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以40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娈娈律师
刘娈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娈娈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刘娈娈律师
13701201****9321 执业认证
  • 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
  • 151 5310 4587
  • 1515310458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