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多次向被告某居委会提供借款,被告于2022年7月9日出具金额为10万余元的收据,于2023年1月X日出具金额为31万余元的收据,两张收据均明确约定月利率为1%。收据出具后,被告迟X未予偿还。2025年1月下旬,被告通知包括刘X在内的出借人交回原收据以更换新收据。被告交付的新收据载明入账日期为2023年5月X日,金额为40万余元,收款事由却变更为“税前借款利息(不计息)”。刘X认为,被告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金篡改为利息并取消计息,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此,刘X委托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辩称,不认可更换前的两张原收据,主张已将本金全部交付,尚欠的仅为新收据上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二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被告抗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转账凭证或收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原收据虽为复印件,但结合被告主动要求更换新收据的行为及新收据载明的金额,法院需综合全案证据,对实际出借本金、利息约定以及被告单方变更收据性质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交的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且被告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针对被告已归还全部本金的抗辩,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关于本金数额,因原告提交的原收据系复印件,法院根据被告出具的2023年5月30日新收据载明的数额,确认原告实际出借款项为40万余元。因新收据明确载明“不计息”,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但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居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借款40万余元;被告偿付原告借款利息(以40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