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原系某医院职工,2011年4月退休后返聘于该院血液科。2023年2月,某医院因上级通知停止返聘,但为发挥张X骨干作用,经科室申请及相关部门同意,继续留用张X,并承诺后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补齐报酬。2024年8月,张X与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此后报酬恢复正常发放,但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报酬某医院迟迟未付。张X多次协商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催讨,某医院均不予理睬。张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支付劳务报酬13.5万余元及利息。某医院辩称,双方已签署离职审批表终止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未约定报酬标准,且张X未证明实际提供劳务,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张X是否实际提供劳务。某医院主张双方已达成终止合意,无新劳务关系;张X则主张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二是劳务报酬的标准及金额如何认定。某医院认为无约定则无支付依据;张X主张报酬由返聘费、绩效、补助构成,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X提交的干细胞分离机使用登记、通话录音及某医院血液科主任周某、工作人员邵X签字的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2023年X月至2024年X月期间为某医院提供劳务的事实,某医院应支付报酬。关于报酬标准,法院认定返聘费合计3.4万元;绩效部分,法院酌定以张X离职前月平均绩效5500余元为基数,认定绩效合计9.2万余元;补助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张X劳务报酬12.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