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一家从事防水材料业务的企业,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因被告某贸易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其法定代表人庞X及相关人员庞X岭亦涉及该债务,导致原告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资金周转面临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公司委托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考虑到本案事实较为清楚,且双方有调解意愿,遂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张X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娈娈律师代表原告积极参与协商,就债务确认、还款计划及违约保障等核心问题与被告方展开多轮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债务主体的确认及欠款本金数额的核定,即被告某贸易公司、庞X、庞X岭应共同承担的给付金额;其二,还款期限与方式的设定,如何在保障原告资金回笼需求的同时,兼顾被告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合理的分期给付方案;其三,违约责任的界定,即若被告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应如何计算逾期利息,以及如何赋予原告在违约情形下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的权利;其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衍生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及支付时间。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具体调解结果如下:一、被告某贸易公司、庞X、庞X岭共同给付原告某公司14万元,采取分期给付方式,于2026年5月1日前给付7万元,于2026年10月X日前给付7万元;二、若三被告任意一期未按约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1月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此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后,三被告需于2026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审判员李X、书记员郑X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