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朱XX、吴XX与被告王XX、陈XX原系同事,于2021年7月决定合伙经营服装生意。2022年8月9日,四人补签《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各出资10万元,各占25%份额,共同创建某公司,王XX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期间,XX共同经营某公司及多家某服装店,并通过融资等方式引入资金。至2025年4月底,因经营不善,合伙体累计亏损174万余元,另欠付供应商货款45万余元,通过平台贷款50万余元,债务及亏损合计366万余元。原告主张按25%比例分担,要求王XX支付亏损等91万余元及预支分红、工资等3.3万余元,并要求陈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丹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王XX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二、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费用,王XX是否应当予以承担;三、陈XX是否应对上述费用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认为XX签订协议,实际共同经营,债务应共同分担,且陈XX作为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李丹律师则提出,王XX仅为某公司员工,未参与核心管理;原告主张的债务包含大量非某公司的个体店债务,且金额与公司年报严重不符;相关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合法有效,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但原告主张的366万余元债务不仅包含某公司债务,也包含案涉相关某服装店债务,且存在其他人员入股情形。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债务全部为某公司欠款。根据某公司年度报告,认定公司总亏损金额为22万元,王XX应按25%比例承担5.5万元。原告要求王XX退还盈利时的分红及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陈XX在录音中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王XX支付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