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X与被告王XX(原名李XX)在工作中认识。2013年6月起,被告因创业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7月,原告通过现金及某银行(尾号XXXX)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账户(尾号XXXX)交付共计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2014年2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在原借条上备注收到该笔借款。2016年12月23日,经双方对账核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于当日重新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还。2026年1月,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中,被告承诺于下半年还款。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提起诉讼。某法院依法立案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仅认可20万元借款,不认可30万元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已现金偿还15万元,其余记不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告主张的30万元借款本金是否成立;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三、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及1.2万元律师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针对上述焦点,原告提交了借条、某银行账户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被告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及已部分还款的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录音中明确承诺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及债务重新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截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的事实。关于利息及律师费,因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且录音证明被告认可继续还款,故对被告的时效抗辩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XX偿还借款3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