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赵X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2016年1月生育一子董X甲。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不合,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并最终破裂。原告董X遂向某法院(案号:(2026)某法民初字第2744号)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具体诉求包括: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及车位、一辆价值约1.5万元的轿车归原告所有;公积金及现金存款约20万元、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房贷34万元及借款12万元由原告承担。同时,原告主张婚生子董X甲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被告赵X收到诉状后,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庭前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二是婚生子董X甲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标准、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合理安排,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三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公平分割方案。其中,位于某市的房产(产权证号:某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归属及后续过户给子女的约定是核心难点,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房贷债务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双方在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董X与被告赵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董X甲由被告赵X直接抚养,原告董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条件下享有随时探望的权利;三、位于某市的房产离婚后归原告董X所有,剩余房贷由董X负责偿还,双方约定在董X甲大学毕业后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如原告无故未履行该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三十万元至孩子名下;四、董X甲如因单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两千元的,超出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五、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六百余元,由原告董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