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7月31日,某公司苏州XX与陆X、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某公司苏州XX根据陆X、某公司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日产轩逸轿车,总金额13.3万余元)并提供使用,陆X、某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同日,双方签订《差额付款协议》,约定某公司苏州XX扣除首付款及咨询服务费后,向某公司账户发放融资款11.3万余元。某公司苏州XX依约支付款项并办理车辆(车牌号某AXXXXX)抵押登记。此后,陆X、某公司仅支付10期租金便未再按约还款,拖欠租金达19期。某公司苏州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嵇成吉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租金10万余元、违约金九千余元及律师费1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陆X以未实际使用车辆、车辆被某公司取走及车辆贬值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是否成立;2.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提前到期日的认定;3. 律师费的承担及金额认定。
陆X辩称,其通过某公司办理业务,支付首付1.8万余元后,因生意不佳及疫情原因无力还款,车辆被某公司开走,其未实际使用车辆且车辆已贬值,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辩称车辆在其处,同意配合处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苏州XX已按约支付买卖价款并提供租赁物,陆X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陆X与某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应另案处理,不能对抗某公司苏州XX的债权请求权。关于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5%计算,并以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提前到期日。关于律师费,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支出酌情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陆X、某公司支付某公司苏州XX未付租金10万余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3月28日为三千余元,其后按年利率5%计算至清偿日);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