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金X甲原系朋友关系。原告从事XX绵加工与销售业务多年,被告因经营沙发生意需要,多次从原告处采购XX绵制品。2020年1月16日,双方经结算达成《还款协议书》,明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6万元。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该笔款项,并约定若逾期未能支付,自愿以尚未归还的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协议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立案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一并承担。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相关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嵇成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2.6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三千元及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效力及欠款金额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金X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与质证的诉讼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及送货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结欠2.6万元的事实。关于逾期利息,法院认定协议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过分高于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酌情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关于律师费,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了其实际支出,且符合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终审判决:
一、被告金X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买卖价款2.6万元及律师费三千元,合计2.9万元;
二、被告金X甲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上述款项直接付至原告王XX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余元,由被告金X甲负担。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