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3月29日
案情简介
原告:周X、周X父、周X母,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X、刘X父、刘X母,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雍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周X与刘X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大礼300000元、端酒钱、压箱底钱,后续又给付30000元,还赠送手机一部。临近婚期,双方就办理结婚登记产生矛盾,婚约最终解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办婚礼。原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3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被告抗辩烟酒酒席开支不属于彩礼,并非己方拒绝领证,系男方原因造成婚约解除,不应高额返还彩礼。
办案经过
法院2024年3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
庭审中原被告围绕彩礼给付事实、未领证的过错归属、款项是否属于法定彩礼范围展开举证质证。李X律师整理订婚相关事实证据,梳理各项彩礼给付凭证,区分彩礼款项与酒席礼品消费支出,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返还彩礼。法庭结合证据对案涉彩礼金额予以认定,酒席礼品消费不予算作彩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刘X、刘X父、刘X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周X、周X父、周X母彩礼330000元。
2.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84元,合计3709元;原告负担709元,三被告负担3000元。
判决理由
1.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应当返还的法定情形。
2. 酒席、礼品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该部分返还。保全保险费并非诉讼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3. 法院结合彩礼总额、本地习俗、经济水平、双方无共同生活、婚约解除过错等多重因素,综合酌定彩礼返还金额为3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