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3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程XX。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原系夫妻,二人2014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郑州案涉房产归李XX个人所有。后双方复婚,夫妻感情恶化,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刘XX将案涉房屋以500元低价转让给自己母亲程XX,并完成过户登记。李XX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之前已经过多轮诉讼:双方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夏邑县XX作出离婚判决,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另外就夏邑县另一处房产变更认购协议纠纷,也经过夏邑县XX审理裁判。
本案庭审中,刘XX、程XX抗辩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程XX,属于程XX财产,过户属于权属还原,并非转让。李X律师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复婚不改变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效力、被告低价恶意转移财产、受让方不构成善意取得展开举证抗辩。
判决结果
1. 确认刘XX与程XX签订的《新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程XX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
2. 驳回李XX确认房屋归个人所有、返还房屋并直接过户至其名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刘XX、程XX承担。
判决理由
1. 备案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复婚不会改变离婚协议已经确定的财产归属,案涉房产离婚协议生效后属于李XX个人财产。
2. 刘XX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以500元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程XX作为亲属,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
3. 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阶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合同无效仅恢复至原登记状态,房屋不能直接判归李XX所有,需另行诉讼主张履行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