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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后一方恶意转让,代理律师助力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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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商丘夏邑)律师 在线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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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律师准确抓住离婚协议约束力、恶意串通及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要点,组织证据抗辩被告出资抗辩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阻止财产被恶意转移,为当事人后续另行主张房屋权利奠定基础。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3日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程XX。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原系夫妻,二人2014年登记结婚,2018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郑州案涉房产归李XX个人所有。后双方复婚,夫妻感情恶化,多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刘XX将案涉房屋以500元低价转让给自己母亲程XX,并完成过户登记。李XX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之前已经过多轮诉讼:双方第一次离婚后复婚,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夏邑县XX作出离婚判决,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另外就夏邑县另一处房产变更认购协议纠纷,也经过夏邑县XX审理裁判。

本案庭审中,刘XX、程XX抗辩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程XX,属于程XX财产,过户属于权属还原,并非转让。李X律师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复婚不改变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效力、被告低价恶意转移财产、受让方不构成善意取得展开举证抗辩。

  

判决结果

 

1. 确认刘XX与程XX签订的《新郑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程XX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名下。

2. 驳回李XX确认房屋归个人所有、返还房屋并直接过户至其名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刘XX、程XX承担。

 

判决理由

 

1. 备案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复婚不会改变离婚协议已经确定的财产归属,案涉房产离婚协议生效后属于李XX个人财产。

2. 刘XX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以500元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程XX作为亲属,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

3. 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阶段,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合同无效仅恢复至原登记状态,房屋不能直接判归李XX所有,需另行诉讼主张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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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商丘夏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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