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9月25日
案情简介
原告:高X,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律师。
被告:徐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经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双方频繁争吵,双方分居。原告起诉离婚,诉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同意离婚,但抗辩:孩子由自己抚养更有利成长;婚后购置的公寓含有被告婚前个人出资;原告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房屋使用权、返还个人嫁妆物品。案涉公寓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办案经过
法院2024年5月10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转为普通程序,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提交结婚证、银行流水、购房收据、保证书、妇联登记表、财产清单等大量证据,双方就家暴事实、房屋出资来源、存款是否被转移、子女抚养权、嫁妆归属激烈质证辩论。
李X律师梳理资金流向,举证证明购房款项中包含被告婚前陪嫁及彩礼转化而来的个人财产,提交保证书、妇联登记材料佐证婚姻过错事实,提交财产清单主张返还被告个人嫁妆物品。后来该案件双方都提起上述,又经过商丘市中院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准予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立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支付,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 案涉公寓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及房屋分割补偿款合计259000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4. 蚕丝被、笔记本等属于被告的个人物品,归被告所有,限期自行取回。
5.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判决理由
1. 双方均同意离婚,无和好可能,准许离婚。孩子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维持现有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标准。
2. 公寓为婚后购置,其中140000元来源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该部分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房屋归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补偿。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主张不予支持。
4. 能够确认的被告个人嫁妆物品判归被告,无法核实的私人物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