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X,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被告:某X,男。被告:某X,女。
两被告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借款 150000 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原告完成转账交付。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双方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按月计息。之后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余款长期拖欠。后两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又办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过程中,两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难点在于案涉借款发生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前,且双方后续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存在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障碍,同时被告缺席庭审,全部事实需要依靠证据予以证实。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整理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重新出具的借条、还款记录、催款凭证、婚姻档案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
律师重点梳理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果,论证案涉借款为二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共同借款,离婚协议债务承担的约定属于夫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同时针对本案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衔接问题,区分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后利息的不同司法保护标准,梳理本息计算逻辑。因被告缺席,庭审中完整完成举证、质证,清晰向法庭陈述借贷发生经过、还款情况、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逻辑,推动法庭采信我方核心意见,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某X、某X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 元及利息 335173.22 元(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有借款协议、转账流水、借条予以佐证,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案涉借款发生时二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效力溯及既往;借款由二人共同签字,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债务承担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利息分段适用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出法定保护上限部分不予支持。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