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杰律师、(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负责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
两原告系小区业主,房屋室内存放大量装修板材。两上诉人在小区楼栋门前燃放烟花,之后不久原告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装修严重损毁。消防部门火灾认定书排除雷击、电气故障等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一审法院结合燃放烟花时间、现场烟花残留物,认定燃放烟花与火灾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燃放烟花的两名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两名燃放烟花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烟花引发火灾,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损失依据,请求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二审案件,难点在于火灾事故认定书仅 “不能排除外来火源”,没有直接认定火灾由烟花造成,对方上诉核心就是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失评估报告无效。唐子杰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仔细研读消防卷宗、火灾勘验笔录、监控记录、资产评估报告、物业服务协议全套证据,梳理燃放烟花的时间节点、现场遗留烟花残留物、起火时间等客观事实。
二审不开庭审理,律师围绕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提交完整代理意见,论证:燃放烟花时间与火灾发生时间紧密衔接,现场留有烟花残留物,消防已经排除其他起火诱因,现有证据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可认定侵权因果关系。针对上诉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质疑,律师说明该评估由消防部门委托具备资质机构现场勘查作出,对方无相反反驳证据,应当作为损失认定依据。同时厘清物业公司安全防范义务以及分公司与总公司责任承担规则,有力反驳对方全部上诉理由,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赔偿判决,保障业主的财产损失得到赔付。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诉人某某、某某赔偿两原告财产损失 65030 元;2、物业公司分公司赔偿两原告 27870 元,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总公司承担责任;3、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负担。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燃放烟花时间、起火时间、现场烟花残留物、消防排除其余起火原因,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燃放烟花行为和火灾财产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案涉资产评估报告由消防部门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上诉人无充分反证推翻,应当采信。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