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翌飞律师 被告一: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某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某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法务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特许经营承包合同,取得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经营权,原告依约支付各类加盟费用。签约之后发现被告一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项目无法落地开展实际经营。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返还全部已付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核心难点在于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被告抗辩双方仅为普通承包合作,不属于特许经营,相关管理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法规,主张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本案还涉及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的争议,案件管辖地在外地,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均存在挑战。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文本、转账凭证、收款收据、充值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围绕《XX法》关于快递经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展开法律论证,主张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开展特许招商签订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驳斥,厘清特许经营与普通承包合作的法律边界,同时就股东出资、损失构成充分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面对其中一名被告缺席审理,代理律师完善证据链,保障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被法庭完整采纳,推动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特许经营(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合同款 283000 元、预充值费用 3004 元,合计 286004 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
判决理由: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案涉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取得财产应当返还;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损失,故利息、租金损失不予支持。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