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翌飞 被告一:某某 被告二:某某
两名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同向原告借款,签署借条、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本金、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年利率,同时提供不动产作为借款抵押。原告委托第三方完成转账交付借款。借款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两期利息,后续不再还本付息,其中一名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被告一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另一被告只是形式签字,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二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异地民间借贷纠纷,存在部分被告失联、需要公告送达、实际转账人并非出借本人等难点。被告抗辩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仅为形式签字,试图免除其还款责任。接受委托后,徐翌飞律师整理全套证据材料,收集借条、借款抵押合同、第三方转账电子回单、第三方出具的代转款说明、利息支付记录、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发票,固定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等关键事实。案件前期因被告下落不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过程中针对共同借款人身份、委托转账效力进行重点举证,驳斥被告一关于另一被告无需担责的抗辩;同时对利息抵扣本金的计算方式发表代理意见。面对被告二缺席审理,完整呈现证据链条,保障法院查清全部借贷事实,推动案件取得有利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一、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 98056 元,并以 9805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3.8% 计算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被告按责任分担。
判决理由: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名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字,属于共同债务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已经支付的利息依法抵扣本金。因本案已经按照司法保护上限支持利息,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不再另行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