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合同纠纷强制执行阶段十分常见。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一台登记在案外第三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机动车。
案外人(原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案涉车辆登记在本人名下,系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全部解除车辆查封措施;同时提出本案存在债务金额存疑、对方涉嫌恶意诉讼、案件存在超标的查封等多项理由,意图阻却本案强制执行程序。
孙富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申请执行人)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当中核心争议焦点为: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婚后购置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予以查封执行。
原告抗辩主要观点:
1.车辆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由个人收入出资购置,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用于清偿配偶个人债务;
2.本案执行存在超标的查封,执行行为违法;
3.基础交易账目混乱,对方存在恶意诉讼情形,请求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制裁。
被告(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展开抗辩:
1.案涉车辆购置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也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案外人无法举证购车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工资收入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婚后收入购置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依法享有车辆相应财产份额,人民法院有权对共有财产实施查封。
2.本案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仅限于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基础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另寻其他法律途径救济。
3.案外人此前已经针对案涉车辆这一执行标的提起过执行异议被驳回,本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系继续就该标的主张排除执行,存在拖延执行、帮助被执行人规避债务的主观倾向。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孙富强律师主要抗辩意见:
1.认定案涉机动车购置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案外人(配偶)单方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享有一半财产份额,法院有权查封该车辆;
2.驳回原告(案外人)全部诉讼请求,不支持解除车辆查封的诉求;
释X:后续强制执行处置该车辆时,应当保留案外人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案外人提出的基础债务争议、主张存在恶意诉讼、超标的查封等诉求,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基础债务、恶意诉讼争议另寻途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另行提出。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孙富强律师
①作为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第三方以案涉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查封、阻却财产处置;
②作为申请执行人:债务仅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配偶另一方名下,需要依法执行该共有财产实现回款;
③已经经历过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守住执行成果;
④执行阶段遭遇对方以 “超标的查封、恶意诉讼” 等理由,企图阻碍强制执行程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