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化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苏子千律师辩护结果—不起诉
鉴于以网络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我国也是不断增强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之一。实务中,虽该罪量刑最高为有期徒刑三年,但是适用不起诉或缓刑的在该罪名中的占比极低,那么,当行为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意味着再无争取无案底(不起诉)辩护空间的可能了呢?苏子千律师在本文中结合经办案件对此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张X明知FX购买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女友名下银行卡出售给FX,非法获利2000元,之后该卡流水中被查实有60万左右系违法犯罪所得。4月,几名受害人累积被骗的资金10余万元陆陆续续打入了张X出售的银行卡内。后张X被民警抓获,羁押至看守所,其亲属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张X当天聘请了苏子千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会见张X后,了解到张X的预期是争取缓刑。
强化身份背景及行为时间节点调查:
(1)通过询问当事人,我们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得知当事人系某公司职员,有着正当收入且工作期间兢兢业业。被羁押时仍处于停薪留职的状态,公司不仅没有开除他,还考虑到其家庭特殊性(单身带一幼子)和平常良好的表现,愿意为其开具相关证明。
(2)通过询问当事人,我们得知当事人无前科,无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
(3)当事人中参犯罪时间短,发生在断卡行动之前,所起到的作用有限,只涉及到单张卡+单次行为,涉案金额少,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司法机关办案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了解到以上情况后,苏子千律师立即起草《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对张X变更强制措施。在提交后,检察院不久便为张X办理了取保手续。
考虑到湖南省境内帮信案件缓刑比例极低,即便张X已经取保,但一旦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仍然有判处其实刑的可能。而苏子千律师认为本案尚未起诉之前,在法律范围内还有辩护空间,还有机会为张X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随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请求对张X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补充了以下意见:
国家“断卡”专项行动是自2020年10月份开始的,而张X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份,也就说其行为是在“断卡”专项行动之前实施。因张X在出售银行卡时,司法机关尚未开始大量宣传“断卡行动”,如部分民众法律意识不强,缺乏防患意识的话,也较难知晓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手机卡是犯罪行为,或者没有意识到将会被判刑的严重性。因此,张X的行为与近期大肆宣传的司法环境下还触犯帮信案件被告人的犯罪意识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而当时的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相对现在而言较为宽松,只是自“断卡”专项行动开始,司法机关加重了对于犯帮信罪的被告人的惩处力度。苏子千律师认为,这种仅凭作案时间节点前后不一导致结果有天壤之别的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处罚乃至量刑上存在较大偏差。既然在刑法中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苏子千律师亦认为本案也不宜用“新政策”(“断卡”专项行动)的强大影响力来处置“旧行为”(断卡专项行动之前的帮信行为)。
2022年12月底,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法律意见,在苏子千律师陪同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认为张X犯罪情节轻微,向张X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在超出张X的预期以外圆满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