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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千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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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千律师 在线
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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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毒品总量高达 14 公斤,当事人侦查阶段排名第二,有死刑立即执行风险。律师阅卷会见,论证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同时提出毒品受控未流入社会、作用次要、毒品纯度低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观点,当事人位次后移,同案其余三人判死刑立即执行,我方当事人获死缓,实现保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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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子千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保命

  近日,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苏子千律师收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历时两年,一起原本看似命悬一线的毒品死刑案件终于实现了逆转,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数量高达14公斤并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成功保命。

  承办过程

  苏子千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案共抓获四名被告人,而当事人刘XX在侦查阶段排名第二。如不重视,放任案件继续走向下去,将直接影响到其主从地位、责任以及最终的量刑,甚至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多次会见当事人刘XX,且反复、认真阅卷,在此过程中,苏律师找到了本案关键的突破口,认为“认定刘XX参与第一次48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即麻古,重约4300余克)交易行为证据不足。该起事实的犯意提起者、出资情况,刘XX当天的行车轨迹是否与同案犯交代的当天交易48000粒麻古所在地点吻合等情节均未查清”。因刘XX参与贩卖该关键的第一起48000粒麻古的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但仍将刘XX以第二被告人的地位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及承办结果

  在法院审理阶段,苏子千律师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充分交流,向法庭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参与第二宗贩卖毒品(9.35公斤)是在警方全程监控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超出警方掌控范围,该批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比照一般的既遂案件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第二被告人刘XX因未实际获利、未出资,相对于第一、第三被告人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便不能认定为从犯,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作用较次的主犯,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第二被告人刘XX参与贩卖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制作中一般添加了大量色素、香料、纤维等杂质,毒品含量纯度较低,相对于海洛因、冰毒等系纯度动辄高达50%-95%以上的毒品,就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种类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这起运输贩卖毒品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刘XX从最初的排名第二移至最后一位,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办案小结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坚定的站在被告人的一边,忠实地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本案的成功辩护与当事人的充分交流,以及当事人家属具备良好法律意识并及时聘请了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也是分不开的。


  • 2021-04
  •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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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子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现任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邵阳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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