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串通投标案,苏子千律师辩护结果—不起诉
2020年5月,郭X得知某棚改项目正在招标,便与项目负责人叶X(化名)协商,请求拿下该项目,叶X同意后安排李X(化名)与郭X对接,确保郭X能够中标。
因该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需要邀请至少三家符合要求的建筑公司投标。李X便授意郭X可找三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投标。郭X先后找到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的三位负责人,并与其商量好由XX公司作为中标公司,XX公司和XX公司作为陪标公司参与投标。随后郭X请人制作三家公司投标该项目的标书,并在开标当天叫了两位亲属代表两家陪标公司参与开标,郭X自己代表XX公司参与开标并中标。后经鉴定,该项目验收合格,工程款扣除成本剩余利润约40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行为人郭X配合调查并采取了两个月强制措施(该案犯罪嫌疑人共七人,郭X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排在首位)。
律师工作
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负责人苏子千接受委托后,经对全案证据的分析及多次约谈犯罪嫌疑人郭X,认为本案构成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郭X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争取相对不起诉,并围绕不起诉理由向检察院分别三次递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二》,与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在律师意见书中,辩护人充分论证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理由:
第一,郭X涉嫌串通投标的中标金额较小(300多万),未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第二,郭X的行为对本罪的法益侵害较小。
(1)郭X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案XX公司和XX公司均是作为陪标公司,本身就没有实际竞标的意向,故不存在其利益被损害一说。同时,本案也没有其他公司报名参加竞标,也就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
(2)郭X的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且对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较小。
本案属于棚改项目,郭X在中标后如期完成工程建设,且已经业主方验收合格,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并未刻意虚增造价,也未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没有拖欠工人工资。辩护人还向检察官提交了多份收集的《工程质量满意度调查表》,足以证实,目前已有不少居民入住,该批民意调查报告也显示,住户均对房屋质量比较满意,在造价成本和质量上,其行为没有对业主方的利益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所以其行为也不可能对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3)立法者对于串通投标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所放宽。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规定中对串通投标罪中的两项立案标准都相较于以往增加了一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高到了2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200百万元以上的提高到了400万元以上。而本案所涉的项目中标价为364万元,在立案追诉标准400万元之内,仅仅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串通投标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所放宽,着重在于打击违法所得数额更高和中标金额更大的项目。
第三,郭X系自首。
第四,对郭X不起诉符合国家的刑事政策。
近年来,最高检不断推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积极推动改变长期以来羁押、追诉的司法惯性,对郭X进行不起诉的处理,能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理念。
案件意义
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苏子千律师意见后,认为郭X虽实施了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且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郭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