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蒋XX、范XX、黄某某、娄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被告:刘XX、刘XX,共同委托代理人毛XX、缪XX。
五名原告系某小区业主,两名被告为相邻另一小区业主。两个小区分属不同开发主体,后相邻小区业主经业主多数表决,在两小区相连道路安装铁门、地锁,封堵该通道。原告方认为案涉道路属于项目共用通行及消防疏散道路,被告方行为侵害通行权,起诉要求拆除铁门、恢复通行并赔偿损失。被告抗辩案涉道路属于己方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封路系小区业主集体决议,不构成侵权。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杨霞律师作为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调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档案文件,提交规划许可、政府回函、现场影像等大量证据,主张案涉道路为整体项目共用通道,被告封堵道路构成侵权。被告提交不动产权材料、业主征询意见材料进行抗辩。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庭审后前往案涉道路开展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全部证据及勘察情况综合评判案件。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道路土地权属归被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两小区共用道路或城市公共道路;安装铁门属于小区业主集体表决行为,并非二被告个人侵权行为;原告诉称的规划出入口实际已发生变更,该通道并非原告小区必要通行出口,开放通行会给被告小区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驳回五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五名原告自行承担。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