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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通行争议,依托规划档案证据开展排除妨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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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 在线
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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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霞律师作为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围绕小区通行权争议,向行政机关调取规划、权属档案,收集政府回函、现场视听资料等多组证据,从项目统一规划、共用通行及消防疏散角度组织诉讼主张,完整完成举证质证与庭审辩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因案件客观权属原因,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蒋XX、范XX、黄某某、娄XX,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被告:刘XX、刘XX,共同委托代理人毛XX、缪XX。

五名原告系某小区业主,两名被告为相邻另一小区业主。两个小区分属不同开发主体,后相邻小区业主经业主多数表决,在两小区相连道路安装铁门、地锁,封堵该通道。原告方认为案涉道路属于项目共用通行及消防疏散道路,被告方行为侵害通行权,起诉要求拆除铁门、恢复通行并赔偿损失。被告抗辩案涉道路属于己方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封路系小区业主集体决议,不构成侵权。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杨霞律师作为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调取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档案文件,提交规划许可、政府回函、现场影像等大量证据,主张案涉道路为整体项目共用通道,被告封堵道路构成侵权。被告提交不动产权材料、业主征询意见材料进行抗辩。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庭审后前往案涉道路开展现场实地勘察,结合全部证据及勘察情况综合评判案件。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道路土地权属归被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两小区共用道路或城市公共道路;安装铁门属于小区业主集体表决行为,并非二被告个人侵权行为;原告诉称的规划出入口实际已发生变更,该通道并非原告小区必要通行出口,开放通行会给被告小区带来安全隐患,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判决内容

驳回五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五名原告自行承担。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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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霞律师,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商法学专业毕业,曾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10余年,现任: 民商法学专业毕业, 曾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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