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丁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李XX; 被告:马某某、马某某。
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 40 万元,原告完成转账交付。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确认欠款本息。后续被告仅少量还款,剩余款项久拖不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杨霞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整理借条、银行转账流水、还款记录、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发表代理意见。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审查采信,依法对本息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进行核算。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款项出借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原约定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依法按照法定利率上限重新核算本息;借条明确约定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判决内容
1. 马某某、马某某向丁XX返还借款本金 224810 元、截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利息 19108 元,并以 22481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5 月 29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 2. 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保全担保费 500 元; 3. 马某某、马某某支付律师费 8000 元; 4. 驳回丁XX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判决分担。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