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 被告:孙XX、蒋XX、蒋XX,孙XX同时为两名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樊某某。
原告公司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主张向原股东蒋XX及其家属出借款项、代为偿还多笔债务,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代付债务及资金占用费。诉讼过程中原股东蒋XX死亡,原告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本案被告继续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一、二审程序后异议被驳回。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之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因当事人死亡案件裁定中止,后续追加继承人恢复审理。杨霞律师作为被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存在程序前置条件缺失、股东股权继承尚未厘清等程序问题。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本案实质属于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原告起诉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前置救济程序;原股东死亡,股权继承尚未确定,无法确认公司起诉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适用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定内容
驳回原告XX公司的起诉;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