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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检测服务纠纷:徐州刘斌律师代理发包人应诉,法院驳回原告对发包方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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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检测服务纠纷:徐州刘斌律师代理发包人应诉,法院驳回原告对发包方全部诉请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检测服务合同纠纷。原告XX州市XX起诉B某、江苏XX公司、XX州XX公司(发包方),主张原告为XX州XX项目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尚欠检测费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刘斌律师接受本案被告XX州XX公司委托,作为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案件背景:XX州XX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发包方,工程由江苏XX公司中标承建。实际系B某与XX公司直接洽谈、委托检测事宜;检测工作完成后才补签检测合同,合同文本虽把XX州XX公司(发包方)列为委托方,但XX州XX公司并未签字盖章;发票开具抬头为江苏XX公司,已支付检测费1万余元由B某支付。原告无法提供与XX州XX公司存在检测服务合意、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

  二、律师代理经过

  庭审中刘斌律师代理XX州XX公司提出核心抗辩意见:第一,XX州XX公司与原告XX州市XX之间不存在检测服务合同关系,没有参与检测机构选任、未洽谈检测范围、未约定检测费用;第二,XX州XX公司与总承包方江苏XX公司之间工程款已按节点足额支付,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第三,案涉检测业务全部是原告与B某对接磋商,合同事后补签,经开公司没有盖章确认,不应当承担检测费清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B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XX州市XX支付检测费8万余元及利息;

  驳回原告XX州市XX对XX州XX公司、江苏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B某负担X元,原告负担X元。

  四、律师价值

  本案原告诉请标的9万余元。刘斌律师厘清合同订立、业务对接全流程事实,明确区分工程发包方与检测服务委托方法律边界,成功帮助委托人XX州XX公司完全免责,规避近十万元债务风险,守住国企单位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建设工程相关服务合同纠纷,可第一时间联系徐州XX州市刘斌律师:

  1、建设工程发包方被材料、检测、劳务服务商起诉,要求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但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

  2、实际施工人、项目个人直接与服务商开展交易,事后补做合同材料将建设单位列为合同主体,向建设单位追索款项;

  3、工程已经按约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对应节点工程款,服务商越过总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款;

  4、交易发票、结算材料、聊天记录均发生在服务商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无建设单位盖章确认,被要求共同清偿;

  5、建设工程检测、材料供应等服务合同,业务发生在项目现场,但建设单位未参与洽谈定价,被诉承担付款义务;

  6、一审面临被判令承担清偿责任风险,需要梳理证据,厘清合同相对性,抗辩排除自身付款义务。

  徐州刘斌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服务合同纠纷,擅长处理发包人被追责类案件,围绕合同相对性、交易事实梳理、证据质证开展代理工作,提供案件风险研判、证据梳理、一审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帮助建设单位剥离非自身合同项下债务,避免企业无端承担对外付款责任。

  六、总结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典型的合同相对性纠纷: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外委托检测服务,事后补制合同把发包方列为委托方,进而起诉发包方索要款项。刘斌律师抓住案涉业务磋商、付款均发生在原告和B某之间,经开公司未签字盖章、无检测合意的关键事实,抗辩成立,法院判决XX州XX公司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提示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中应当管控对外文件,避免被事后补入合同文件,引发不必要诉讼与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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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现任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8年起从事律师职业,经常参加公益普法活动,代理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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