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第三人翟X系原告某公司派遣至某公司的油漆工。2024年8月3日,翟X在车间给火车头喷油漆时不慎踏空摔伤左膝。当日及后续数月内,翟X多次前往某医院就医。初诊及早期复查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后因左膝持续疼痛活动受限,经手术治疗,最终出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半月板损伤。2024年10月,翟X向被告某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局受理后,针对医院前后诊断不一致的情况,组织医疗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后续诊断与初诊符合病情发展规律,遂于同年12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向被告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依法受理并组织听证,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李芝茂律师作为第三人翟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维护翟X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翟X后续诊断的“左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左半月板损伤”是否系2024年8月3日工伤事故所致,即该伤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告某公司主张,初诊MR报告未显示前交叉韧带和半月板损伤,后续诊断缺乏依据且与初诊矛盾,认为后续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不属于工伤。被告某局、某政府及第三人翟X则主张,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多次就诊病历,后续诊断符合正常病情发展过程,与工伤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二次受伤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X受伤后经过多次治疗检查,治疗具有连续性,最后一次诊断距离初诊时间间隔较短。考虑受伤部位初期存在局限性,虽初诊与最终诊断不完全一致,但不能说明前后诊断存在矛盾。某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确认后续诊断符合病情发展,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翟X系二次受伤,其在诉讼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某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