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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芝茂律师代理万X工伤认定行政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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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芝茂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李律师精准捕捉到微信聊天记录中车队负责人的指令细节,将其作为证明“卸货属职务行为”的核心证据,有效击破了原告“私自卸货”的抗辩。在策略制定上,紧扣《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工原则”的法理内涵,将卸货行为合理界定为送货任务的延伸。庭审中,李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采信工伤认定决定,最终促成驳回原告诉请的胜诉判决,切实维护了劳动者万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万X于2024年7月18日在卸货过程中受伤,该卸货行为不属于原告提供服务范围,系个人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被告某管委会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某工伤认定(2024)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万X所受左侧跟骨骨折及踝部损伤为工伤。原告认为该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

被告某管委会辩称,万X与原告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事发当日,万X受原告安排送货,在卸货时因冷库过道杂物堆放被电叉车撞伤。原告车队负责人在微信中明确指令万X参与卸货,该行为属职务行为延伸,符合“三工原则”。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三人万X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X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物流运输工作。事发当日,万X受安排送货至某市某区某产业园,收货方要求帮忙卸货。万X在微信群询问,原告车队负责人回复指示其帮忙卸货。当晚卸货时,万X左脚被电叉车撞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跟骨骨折、踝部损伤。被告依法受理万X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万X在卸货过程中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其卸货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及职务行为。原告主张卸货非其工作职责,系私自行为;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卸货系受原告车队负责人明确指令,属于工作任务的延伸,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某管委会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万X受原告安排送货,其在卸货前通过微信向车队确认,并得到负责人明确指示,故帮忙卸货系受原告指示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职务行为的延伸。万X在卸货过程中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案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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