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 XX,系 B 装饰公司派驻某地产项目的维修人员。案涉项目由 XX公司开发,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 XX公司施工。2025 年 4 月,当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预警,项目工地上尚处于施工阶段的新栽苗木发生倾倒。原告 XX 因工作需要返回工地途中,被倾倒树木砸伤。事故造成原告骨盆骨折、多处椎体横突骨折等损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原告自行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主体相互推诿责任:
开发商 XX公司认为绿化工程已经对外发包,其不承担现场管理义务;
XX公司抗辩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已完成苗木加固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 B 装饰公司亦未向原告赔付。原告委托我方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起诉 XX公司、XX公司。诉讼过程中,经我方申请,法院追加 B 装饰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厘清多层发包、分包法律关系,对请求权基础进行研判:本案属于林木倾倒致人损害,适用《民法典》第 1257 条过错推定责任,由林木管理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相较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路径举证规则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代理律师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整理全套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项目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函、气象预警记录、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同时收集被扶养人身份信息,完整固定原告损失证据。
庭审前,被告方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面临伤残等级被降低的重大风险。代理律师整理完整的影像学报告、病历资料,向鉴定机构充分陈述伤者伤情及后遗症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原告伤残赔偿利益。
庭审中,各被告多方抗辩:
XX公司主张大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并非树木实际管理人;
XX公司主张已尽安全管理义务;
两被告均抗辩原告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等级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
针对各方抗辩,代理律师重点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大风预警不等于不可抗力,XX公司提交的苗木加固照片无拍摄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安全养护、风险防范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案涉绿化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移交,XX公司作为施工承包人,属于案涉树木实际管理人;
第三,被告主张部分医疗费与事故无关,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四,原告虽存在一定避险过失,但仅应适当减轻侵权方责任,不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偿付能力、后续救济途径,庭审时代理律师当庭申请撤回对 B 装饰公司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 认定案涉事故属于林木倾倒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案涉绿化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移交,XX公司作为苗木栽种施工单位,属于树木实际管理人;其提交的加固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已尽充分安全管理义务,不能免责;大风天气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XX公司虽为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工程移交前未实际管理树木,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 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 XX 在已经收到大风预警提示情形下,未尽到审慎避险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 20% 责任,XX公司承担 80% 赔偿责任。
- 针对被告提出二次住院医疗费与事故无关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未提交有效反证,亦不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相关医疗费予以支持。法院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30万余元。
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 XX 各项损失共计 25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责任比例由原、被告分别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