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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律师:外卖骑手履职致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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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司法实践并非一律 80% 赔偿,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经常酌定 70% 责任比例。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4 年某日中午,被告骑手 XYZ 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执行外卖配送工作,在城市商业街区与横过道路的行人 ABC 发生碰撞,造成 ABC 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骑手 XYZ 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 ABC 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ABC 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十余天。受害方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90 天。

涉事骑手属于 XX公司的新就业形态配送人员,XX公司为骑手投保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限额 65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协商破裂。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依据保单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仅赔付医疗费、部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非医保费用应当扣除,误工费还有最高 90 天赔付限制,其余损失应当由用工单位 XX公司自行承担。

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方代理当事人 ABC 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骑手 XYZ、XX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0 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优先赔付。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再次鉴定,仍然维持十级伤残以及三期鉴定意见。骑手 XYZ 因无法直接送达,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垫付公告费 590 元。开庭时骑手、XX公司均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本案。

办案难点

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效力争议:电子保单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主张依据保单 “特别约定” 限缩赔付项目,大量项目拒赔;我方核心抗辩为:该类限制赔付、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进行加粗加黑提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特别约定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赔偿标准争议:被告方提出,伤者已接近 60 周岁,应当不予支持误工费;同时主张伤者是外地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责任比例争议:原告起诉时主张非机动车主责承担 80% 赔偿责任;被告方抗辩非机动车撞行人主要责任应当按照 70% 划分赔偿比例。

多项损失项目,保险公司试图拆分赔付,把大部分损失甩锅给用工企业,增加当事人维权难度。

代理思路与庭审要点

针对保险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网络投保模式下,保险公司对于减轻、免除自身责任的特别约定,必须以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提示,并且完成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仅提交投保流程截图,无法证明投保人完整阅读免责条款、无法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特别约定不能约束本案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全部合理损失予以赔付。

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提交银行流水、务工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事故前在杭州务工,有实际收入来源,虽然接近退休年龄,但依然存在劳动收入,应当支持误工费;同时证明当事人长期在杭州工作生活,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浙江省城镇标准计算。

损失逐项核对: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逐项举证质证,剔除无病历佐证的医疗费票据,固定全部合理物质损失。

关于责任比例:尊重司法实践,结合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裁判惯例,同意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情确定责任比例。

公告费:因被告骑手无法送达,产生公告费用,该费用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应当由侵权骑手承担。

法院裁判观点

骑手 XYZ 系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工单位 XX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涉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 65 万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投保流程材料,但电子保单免责特别约定没有加粗加黑醒目提示,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拒赔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特别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需要对受害人全部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本案非机动车骑手主要责任,行人次要责任,确定侵权方承担70% 赔偿责任。

核定原告物质损失合计 23万余元,结合伤残等级、过错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3500 元。保险公司承担 70% 赔付责任,计算赔偿金额 16万余元。

公告费 590 元由肇事骑手承担;案件受理费按胜诉比例由各方分担。

一审判决: ①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 ABC 各项损失 16万余元; ②骑手 XYZ 支付原告公告费费。

律师办案感悟

外卖骑手、同城配送人员属于典型新就业形态,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即便骑手和平台不是传统劳动关系,只要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用工主体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购买的雇主责任险 / 预约上门服务责任险,是伤者获得赔付重要保障。

网络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大量放在 “特别约定” 里面的限赔、拒赔条款,本质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不是写进保单就当然生效。保险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 + 明确说明义务,未加粗、未弹窗重点提示、仅提供链接让投保人自行阅读,往往会被法院认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没有误工费,只要有实际务工、收入减少证据,依然可以主张误工费;外来务工人员,只要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残疾赔偿金可以按城镇标准赔付。

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司法实践并非一律 80% 赔偿,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经常酌定 70% 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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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 五民律所 创始合伙人 专委会主任 执业理念:专业铸就公信,敬业守护正义!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载,始终以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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